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3-02-15 08:56:34

2021年6月,四川省資陽市紀委監委在辦理上級交辦有關問題線索時,發現資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原副支隊長馬某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問題,馬某被立案審查調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經查,2012年2月,時任資陽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行動大隊大隊長馬某在調查某酒店涉罪問題時,現場查獲多名涉案人員,并扣押賬本、票據等書證。由于有他人打招呼,馬某在明知該酒店老板涉嫌犯罪行為較重、涉案金額較大的情況下,仍嚴重違反規定,按照一般刑事犯罪進行立案偵查。

案件查辦過程中,馬某接受案件關聯人吃請并收受好處費1萬元,在案件事實未查清、采取取保候審方式處置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串供的情況下,違規對相關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馬某還故意不收集有罪證據、違規提供卷宗材料供律師查閱,致使犯罪嫌疑人未被及時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2月,馬某因嚴重違紀違法涉嫌職務犯罪,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22年5月,馬某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違法所得1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其余涉案人員均另案處理。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 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屬于國家財產或者不應當退還以及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提供:四川省資陽市紀委監委 漫畫:張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