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紀執法實踐中,一些黨員干部打著禮尚往來的名義,違規收受財物。此類違紀違法行為是違規受禮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也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突出表現之一,因多發生在節日期間,故而易披上禮尚往來的“面紗”,需要透過表象準確把握違規收受財物與正常禮尚往來的區別,予以嚴肅處理。
河北作為“革命的土地、英雄的土地,‘新中國從這里走來’的土地”,在中國共產黨105年的奮斗歷程中作出了重要貢獻,書寫了最恢宏史詩的精彩篇章。
塞罕壩林海三代塞罕壩機械林場建設者用60多年的接續奮斗,在一片接近荒漠的土地上種出百萬畝人工林海,創造了世界生態文明建設史上的奇跡。2017年8月,習近平總書記對河北塞罕壩林場建設者感人事跡作出重要指示,其中有這樣一段話:“55年來,河北塞罕壩林場的建設者們聽從黨的召喚,在‘黃沙遮天日,飛鳥無棲樹’的荒漠沙地上艱苦奮斗、甘于奉獻,創造了荒原變林海的人間奇跡,用實際行動詮釋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鑄就了牢記使命、艱苦創業、綠色發展的塞罕壩精神。圍繞建設現代林場這一目標,林場積極轉變傳統觀念,按照“山上治坡、山下治窩,山上生產、山下生活”的發展思路,統籌推進生態保護與林場建設,在守護好森林資源的同時,穩步改善林場職工生產生活條件,實現生態建設與民生改善協同推進。
勞動立法運動,是唐山工人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進行的第一次有組織的聯合斗爭,也是冀東地區第一次工人運動高潮的起點。1922年8月下旬,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主任鄧中夏,在勝利領導了長辛店鐵路工人罷工之后趕到唐山,會同中共唐山地方執行委員會書記鄧培,以唐山制造廠為中心,展開宣傳發動工作。隨后各廠礦的工會組織根據勞動法大綱和本行業的實際情況,醞釀著提出增加工資、維護工人合法權益的要求,準備發動罷工斗爭,從此唐山工人階級踏上了有組織的自覺斗爭的道路。
公款旅游是中央八項規定嚴令禁止的典型“四風”問題。當前,明目張膽的公款旅游得到有效遏制,但此類問題具有極強的頑固性和變異性,逐步呈現公私交織、風腐交織、手段隱蔽等特征,增加了核查取證、定性處置的難度。筆者結合實踐,梳理公款旅游案件核查要點,以期為精準甄別、從嚴查處公款旅游隱形變異問題提供參考。
實踐中,有的行受賄雙方為逃避組織調查,借助委托炒股、理財等民事行為外殼,通過約定“保底條款”來輸送利益,此類案件在行為定性、受賄數額認定上容易存在不同認識,必須厘清認定思路與認定標準。筆者結合一起典型案例進行分析。
現實中,有的黨員干部看到親戚朋友間多有民間借貸,一方把錢借給另一方,既能幫助周轉資金,也能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收取利息,因此就認為,自己通過民間借貸方式把錢借給管理和服務對象收取利息也是合理合法的。
實踐中,有的黨員干部及公職人員違規使用公款理財、賺取收益,案發后得知自己觸犯了挪用公款罪,還覺得委屈,認為“本金沒丟、自己也沒貪”,算不上違紀違法,也正是因為這種認知偏差,導致其觸碰了黨紀國法“高壓線”。
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后在請托人公司以“薪酬”“服務費”等名義收受不符合市場規律的財物,此種情形下,對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如何定性,容易存在不同認識。筆者結合一起案例進行分析。
筆者在審查調查工作中發現,部分黨員干部認為,順手依法辦事后收受請托人錢財不是受賄。比如,有名審查調查對象表示,“我是收了錢,但是我沒有幫他辦違規違法的事,我辦的是合法合規的事,為什么算受賄?”實踐中,這類疑惑并不少見,原因是認為只要為請托人謀取的是合法利益,收受財物就不構成受賄違法犯罪,這種錯誤認識也容易成為一些黨員干部走向違法犯罪的誘因。對此,筆者結合一起案例進行分析,闡明相關法律規定,澄清認識。
實踐中,貪污罪往往以共同犯罪形式呈現,有的共犯人對共同貪污的主體身份、行為定性、犯罪數額等問題存在認知偏差,如片面認為自己拿得少、沒參與全部行為,應以“分贓多少定責任”,對于這種錯誤認知,筆者結合一起案例進行分析,以澄清認識。
實踐中,存在公職人員安排管理和服務對象為特定關系人代繳“五險一金”的情況,對此,要結合主客觀方面進行分析,精準識別其中的權錢交易問題。
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與特定關系人共謀,利用其職權為他人提供幫助,允許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財物,但國家工作人員本人故意不直接收受財物,也不讓特定關系人告知收受財物的具體過程和數額,這種情形下,能否認定該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如能認定又如何確定受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