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職務犯罪案件中,有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靠企吃企”,采取虛開發票的方式套取國有資產,時間跨度大,發生次數頻繁,手段較為隱蔽,需準確定性,嚴肅查處。
對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按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處理,體現了對黨員干部的從嚴監督管理。
有效懲治腐敗,既需要嚴厲打擊職務犯罪,也需要嚴厲打擊下游的洗錢犯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條款作出修改,將自洗錢行為納入刑法規制范圍。
不少賄賂案件中,在行受賄雙方之間存在“中間人”,“中間人”并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但雙方關系密切、彼此信任。請托人了解到中間人與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后,為了完成謀利事項,找中間人幫忙并給予其一定數量的“活動經費”,中間人再通過國家工作人員職權幫助完成請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