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本質上屬于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對其單列一款予以規定,主要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嚴肅財經紀律的要求,進一步突出了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懲戒。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紀檢監察機關準確運用“四種形態”實施辦法(試行)》,首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對“四種形態”作出全面規定。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黨組織違紀的相關處理規定進行了修改,筆者梳理《條例》總則與分則相關條文,結合實踐談談如何理解把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在一些職務犯罪案件中,有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靠企吃企”,采取虛開發票的方式套取國有資產,時間跨度大,發生次數頻繁,手段較為隱蔽,需準確定性,嚴肅查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恪守的行為準則,也是監督執紀問責的重要依據。
對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按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處理,體現了對黨員干部的從嚴監督管理。
在反腐敗高壓態勢下,仍有少數黨員干部心存僥幸,收受賄賂手段更趨隱蔽,如以借為名收受或索取好處。
當前,行受賄方式越發隱蔽,特別是以財產性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的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逐漸增多,手段不斷變異翻新。
對黨忠誠老實是對黨員干部最基本的政治要求,也是黨員干部最重要的政治素養。
貪污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虛增中間環節型貪污是近年來出現的一種新型犯罪模式。
對比《紀律處分條例》與《問責條例》相關規定可以看出,《紀律處分條例》未規定全面領導責任,《問責條例》未規定直接責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做了較大修改,意在打擊為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的各種洗錢行為,同時也正式將自洗錢入罪。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依法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特別程序。
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是在反腐敗高壓態勢下,貪腐手段、腐敗形式出現的變異、升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對免予黨紀處分的適用條件作出了規定,新增第二款對不予黨紀處分的適用條件作出了規定。
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對于不同違紀行為,《條例》規定的構成要件并不相同,筆者對此進行了梳理分析。
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強調,突出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和制度建設。
調取審查調查對象主體身份證據材料是執紀執法的基礎性工作。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西柏坡我來過多次,每次都懷著崇敬之心來,帶著許多思考走”,強調要“始終做到謙虛謹慎、艱苦奮斗、實事求是、一心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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