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要準確理解受賄罪中“收受他人財物”的含義,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安排請托人將財物給第三人,雖然國家工作人員本人沒有實際占有該財物,但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
實踐中,對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常存在受賄罪共犯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不同認識。
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為逃避調查,在收受賄賂時不收受現金,而是通過其他形式達到權錢交易目的。比如,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私營企業主謀取利益,私營企業主免費將房產租給該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人使用,以實現利益輸送,對此要精準識別行為性質。
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強調,一體推進正風反腐,強化系統觀念,樹立整體思維,把準由風及腐的利益鏈,深挖細查不正之風背后的請托辦事、利益輸送等腐敗問題。實踐中,要準確把握風腐同源、由風及腐、風腐一體特征,既“由風查腐”又“由腐糾風”。
黨員干部的親屬違規收禮,該黨員干部可能觸犯哪些紀法條款,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有觀點認為,黨員干部親屬違規收禮,大多系黨員干部授意、指使,親屬只是黨員干部收禮的“工具人”,故可一律視為黨員干部本人違規收禮,均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十七條處理。
在部分受賄案件中,為掩蓋不法犯罪行為,有的受賄人與行賄人達成合意,收受行賄人所送房產但不辦理不動產轉讓登記手續,后對房產實際使用,對此情形能否認定受賄既遂,實踐中容易存在不同認識。
實踐中,有的受賄人在收受行賄人所送房產后,為追求更大面積的房產,通過將之前所收房產置換給行賄人要求換取價值更高的房產來謀取非法利益,對于此種情形如何準確認定受賄數額,容易存在不同認識。
實踐中,有的城市針對進出屬地港口的貨運卡車實施了公路通行費優惠政策,但在此項惠民政策落實過程中,少數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收受好處,導致國有資產遭受重大損失,對于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其性質值得思考。筆者遇到這樣一起案例。
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與行政管理對象共謀,由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向行政管理對象撥付財政資金,后再向撥付對象要回一部分撥付款,這類情況下,撥付對象一般也是請托人,對此,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構成受賄還是貪污?筆者認為,應從雙方的犯意、財物性質是否轉化、謀利情況等方面綜合考量。
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提出,“制定新時代廉潔文化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25-2027年)”,對加強新時代廉潔文化建設作出新部署。加強新時代廉潔文化建設,要求我們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隨著權錢交易手段不斷翻新升級,腐敗案件也呈現出新的特點,主觀方面變得概括化、模糊化,客觀方面表現得間接化、隱身化,給行為性質認定帶來困難。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進行了修改,將自洗錢入刑,進一步嚴密了刑事法網。實踐中,對于自洗錢行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犯罪數額等認定容易存在不同認識,筆者結合一起案例進行分析。
互涉案件的范圍。從職能管轄的角度來說,監察機關管轄的101個罪名中,有的是監察機關專屬管轄的罪名,如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只能由監察機關管轄。
黨的二十大黨章修正案在第四十條第二款,將“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修改為“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直至紀律處分”,增寫“責令檢查、誡勉”的內容,對第一種形態進行了充實和完善。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條、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責令檢查”等處置方式。根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責令檢查”也是監察機關進行處置的方式之一。筆者結合實踐,就紀檢監察機關如何理解和適用“責令檢查”談幾點認識。
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以看似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掩蓋非法牟利目的,在具體認定時,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剝離其“市場交易行為”的外衣,還原其最終獲利系依賴公權力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