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的領導干部授意下屬向管理和服務對象收受回扣,自己則隱居幕后、不直接經手財物,在接受審查調查時以“為了用于單位開支”為由企圖減輕個人責任。
實踐中,有的地方把接受捐款數額作為考核相關社會救助團體工作的一項重要指標,個別社會救助團體為了取得考核靠前名次,在考核工作中搞虛假捐款,對此種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存在不同認識。
實踐中,一些犯罪嫌疑人通過花錢請托案外司法工作人員提供立功線索、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進而將虛假立功證明材料提交人民法院以獲得從輕處罰的情形時有發生。
實踐中,有的違紀行為呈現“復合化”特點,表面上看可能同時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不同條款,容易導致在違紀行為的性質把握和條款適用上出現認識分歧,筆者結合一起案例進行分析。
商業機會型受賄是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常見表現形式,行受賄雙方為規避調查,精心設計、掩飾偽裝權錢交易行為,利用商業機會進行利益輸送,犯罪手段更趨隱蔽,對此需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透過現象看本質,精準識別行為性質。
實踐中,村干部既可以從事本村土地臨時占用補償相關工作,又可以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征收補償相關工作,在這些工作中,村干部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好處,涉嫌不同罪名,要準確區分認定。
有這樣一起案例。李某,某區A鎮黨委副書記,分管民政、財政工作。王某,A鎮財政所所長。A鎮一直考慮爭取區某社會救助團體資金支持,而區某社會救助團體向各鎮群眾捐款額度會受該鎮某社會救助團體募集捐款額影響。
實踐中,存在黨員干部違規在管理和服務對象公司掛證取酬現象,這種行為中,因黨員干部主體身份的特殊性、侵犯客體的復合性,容易導致對行為定性存在不同認識。
實踐中,存在國家工作人員與請托人就收送財物達成合意,但案發時財物仍由請托人代持的現象,對國家工作人員此種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犯罪、如果構成又屬于犯罪既遂還是未遂,容易存在不同意見。
實踐中,對于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要求他人支付應由其個人支付的費用行為,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定性處理并無爭議。
實踐中,黨員干部以民事主體身份從事民間放貸活動,在很多情形下涉及違紀違法問題,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厘清紀、法、罪的邊界,做到精準定性、穩妥處置。
一些行受賄案件中往往存在中間人,他們在國家工作人員與請托人之間居間聯絡,或者深度參與行受賄過程,幫助請托人向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請托,后請托人支付一定好處費讓中間人轉交。
實踐中,有的行賄人為了送給國家工作人員好處,不直接送給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而是先委托國家工作人員代為出資購買貴重物品,再多“還”給國家工作人員代為出資的錢款,并順便將其中部分貴重物品送給國家工作人員。這種情形下,對于犯罪對象和受賄數額的認定容易存在不同認識,筆者結合遇到的一起案例進行分析。
違規吃喝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有多個條款對違規吃喝問題進行了規定,包括第一百零一條(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第一百一十三條(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第一百一十六條(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
實踐中,有的請托人為感謝國家工作人員的幫助,邀請其參與自己開發的項目投資,在此過程中,請托人以自己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國家工作人員以房產作抵押擔保,請托人將獲取的貸款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投資款,此種情況下,能否認定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如構成又如何認定受賄數額,易存在不同認識。筆者結合一起案例進行分析。
有這樣一起案例。王某,甲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李某,甲市某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王某和李某因工作相識,此后二人有一定的交往并逐漸熟悉。李某在甲市法院有訴訟代理業務,但李某從來沒有請托王某利用職權為其代理的訴訟案件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