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樣一起案例。李某,某區A鎮黨委副書記,分管民政、財政工作。王某,A鎮財政所所長。A鎮一直考慮爭取區某社會救助團體資金支持,而區某社會救助團體向各鎮群眾捐款額度會受該鎮某社會救助團體募集捐款額影響。
實踐中,存在黨員干部違規在管理和服務對象公司掛證取酬現象,這種行為中,因黨員干部主體身份的特殊性、侵犯客體的復合性,容易導致對行為定性存在不同認識。
實踐中,存在國家工作人員與請托人就收送財物達成合意,但案發時財物仍由請托人代持的現象,對國家工作人員此種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犯罪、如果構成又屬于犯罪既遂還是未遂,容易存在不同意見。
實踐中,對于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要求他人支付應由其個人支付的費用行為,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定性處理并無爭議。
實踐中,黨員干部以民事主體身份從事民間放貸活動,在很多情形下涉及違紀違法問題,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厘清紀、法、罪的邊界,做到精準定性、穩妥處置。
一些行受賄案件中往往存在中間人,他們在國家工作人員與請托人之間居間聯絡,或者深度參與行受賄過程,幫助請托人向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請托,后請托人支付一定好處費讓中間人轉交。
實踐中,有的行賄人為了送給國家工作人員好處,不直接送給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而是先委托國家工作人員代為出資購買貴重物品,再多“還”給國家工作人員代為出資的錢款,并順便將其中部分貴重物品送給國家工作人員。這種情形下,對于犯罪對象和受賄數額的認定容易存在不同認識,筆者結合遇到的一起案例進行分析。
違規吃喝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有多個條款對違規吃喝問題進行了規定,包括第一百零一條(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第一百一十三條(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第一百一十六條(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
實踐中,有的請托人為感謝國家工作人員的幫助,邀請其參與自己開發的項目投資,在此過程中,請托人以自己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國家工作人員以房產作抵押擔保,請托人將獲取的貸款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投資款,此種情況下,能否認定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如構成又如何認定受賄數額,易存在不同認識。筆者結合一起案例進行分析。
有這樣一起案例。王某,甲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李某,甲市某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王某和李某因工作相識,此后二人有一定的交往并逐漸熟悉。李某在甲市法院有訴訟代理業務,但李某從來沒有請托王某利用職權為其代理的訴訟案件提供幫助。
《中國共產黨章程》將“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作為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實踐中,黨員違紀受處分后又被發現存在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違紀行為,說明其在接受審查期間,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沒有如實向組織全面交代自己存在的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必須從嚴懲治。
2023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對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漠視、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出了規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屬于斡旋受賄。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實踐中,存在“中間人”的行受賄犯罪事實較為常見,有的“中間人”深度參與行受賄過程,甚至從中截取賄賂,對于這種情形如何準確評價“中間人”的行為性質,容易存在不同認識,筆者結合一起案例進行分析。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屬于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近年來,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時有發生,比如,通過巧立名目、虛列開支、虛開發票等方式套取公款濫發錢物等,針對此類隱形變異問題,要加大查處力度,精準定性量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