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
2022年3月1日,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中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流程及文書規范》(中紀廳〔2022〕3號,以下簡稱《流程及規范》),對 2018年7月29日印發的《中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流程及文書規范(試行)》(中紀廳〔2018〕15號,以下簡稱《試行》)進行了全面修訂。
此次《監察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了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工作程序,建立了銜接順暢、權威高效的工作機制,為推動職務犯罪案件辦理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機制保障。現重點介紹以下六個方面的新要求。
第四十一條駐在單位黨組(黨委)按照權限和程序,對違紀的黨組織、黨員作出紀律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決定。第四十條派駐機構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理,提出紀律處理或者黨紀處分建議、擬作出的政務處分決定或者處分建議,通報駐在單位黨組(黨委)。其中,對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成員中的正職領導干部立案和副職領導干部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立案的,應當報派出機關審批。
(三)協商確定駐在單位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的管轄,或者由派駐機構報請派出機關指定有關地方紀委監委管轄。(二)協作采取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五)其他需要協作開展的工作。
(五)推動駐在單位落實紀檢監察建議。(摘自《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第十五條派出機關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對于派駐機構管轄的重大、復雜案件,經批準可以直接辦理或者組織、指揮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中原則性、概括性的內容進行細化,解決了監察工作中的實踐難題,實現了法規制度的與時俱進、系統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