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后對審查調查部門的工作要求,以及審理工作完成后對其他問題線索處置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審理報告報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提請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需報同級黨委審批的,應當在報批前以紀檢監察機關辦公廳(室)名義征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被審查調查人所在黨委(黨組)意見。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工作基本程序,審理工作與上級紀委監委溝通,以及審理工作時限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堅持審查調查與審理相分離的原則,審查調查人員不得參與審理。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案件和復議復查案件進行審核處理。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案件審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案件審查調查結束后,將審查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移送案件審理部門,是審查調查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根據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相關規定,移送的主體是審查調查部門或者審查調查組。
第五十一條 查明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后,審查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聽取意見。被審查調查人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審查調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應當定期檢查審查調查期間的錄音錄像、談話筆錄、涉案財物登記資料,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
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審查調查,監督執紀人員未經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將被審查調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談話、詢問對象帶離規定的談話場所,不得在未配置監控設備的場所進行審查調查談話或者其他重要的談話、詢問,不得在談話期間關閉錄音錄像設備。
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審查調查談話、搜查、查封、扣押(暫扣、封存)涉案財物是重要的審查調查措施,也是審查調查工作中的關鍵環節和風險點。
本條主要是提出了“四個不得”的要求。外查工作是審查調查的重要方面,出現問題的風險較高,必須嚴格控制和管理。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審查調查人員講政治、顧大局,嚴格執行外查方案,強化規矩意識,按程序開展工作,嚴格請示報告制度和集體研究,杜絕個人專斷、以案謀私。
第四十四條 審查調查期間,對被審查調查人以同志相稱,安排學習黨章黨規黨紀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認識錯誤、交代問題,寫出懺悔反思材料。
第四十三條 立案審查調查方案批準后,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部門負責人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宣布立案決定,講明黨的政策和紀律,要求被審查調查人端正態度、配合審查調查。 審查調查應當充分聽取被審查調查人陳述,保障其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確保安全。嚴格禁止使用違反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嚴禁逼供、誘供、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需要對被審查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依據監察法進行,在24小時內通知其所在單位和家屬,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因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開的,應當按程序報批并記錄在案。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審查調查組可以依照黨章黨規和監察法,經審批進行談話、訊問、詢問、留置、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勘驗檢查、鑒定,提請有關機關采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等措施。 承辦部門應當建立臺賬,記錄使用措施情況,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備案。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核對檢查,定期匯總重要措施使用情況并報告紀委監委領導和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發現違規違紀違法使用措施的,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防止擅自擴大范圍、延長時限。
第三十九條 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人員立案審查調查,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主持召開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研究批準審查調查方案...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承辦部門應當起草立案審查調查呈批報告,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審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