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協商確定駐在單位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的管轄,或者由派駐機構報請派出機關指定有關地方紀委監委管轄。(二)協作采取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五)其他需要協作開展的工作。
(五)推動駐在單位落實紀檢監察建議。(摘自《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第十五條派出機關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對于派駐機構管轄的重大、復雜案件,經批準可以直接辦理或者組織、指揮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中原則性、概括性的內容進行細化,解決了監察工作中的實踐難題,實現了法規制度的與時俱進、系統完善。
十九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強調,要落實政治過硬、本領高強要求,分級分類實施全員培訓,對新進紀檢監察干部加強黨章黨規、紀檢監察史、監督執紀執法實務培訓,善于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規范化水平。
推進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前提是紀檢監察工作自身運行要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其中,派駐監督是一個重要方面。
隨著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派駐監督范圍進一步拓展、方式進一步豐富,對派駐機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日印發的《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明確派駐機構應當持續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通過對政治擔當、作風建設、能力素質等方面提出更高標準,在組織和制度上提供更加有力保障,推進派駐監督實現從“有形覆蓋”到“有效覆蓋”的提升。
近日,《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對社會公開發布。這是規范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的基礎性中央黨內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法規規定,對案情簡單、經過初步核實已查清主要職務違法事實,應當追究監察對象法律責任,不再需要開展調查的,立案和移送審理可以一并報批,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審理。根據有關要求,監督執紀和監督執法均可適用該程序。
今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強調,紀檢監察機關要發揮監督專責機關作用,協助黨委全面從嚴治黨,推動黨內監督和其他各類監督貫通協同,探索深化貫通協同的有效路徑。
第三十一條根據監督執紀工作新實踐,與黨內監督條例、黨紀處分條例、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法規相銜接,進一步規范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運用機制,促進整體理解和系統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