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依法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
判斷是否系以單位名義實施,不應過分拘泥于單位意志的形成過程、形成機制、形成程序。有觀點認為,單位作為擬制人格,必須要有集體決策來體現單位意志,沒有單位意志就沒有單位犯罪。